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劉炳輝、陳烱勳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烱勳 被 告 陳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間簽署授信契約書第18條約定,關於本契約所生債務涉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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