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8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何權特
- 被 告
- 強竣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江仁奇
- 人 之5號9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依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甲:通用條款第7 條第2 項載明:立約人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保證書甲:通用條約第5 條載明:保證人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此有該約定書及保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第14頁背面),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