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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上訴人
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被上訴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86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 萬6,583 元(依起訴時即102 年11月28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29.679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86 萬6,487元【計算式:96,583×29.679=2,866,48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19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4 萬9,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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