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 上訴人
- 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甫
- 被上訴人
-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86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 萬6,583 元(依起訴時即102 年11月28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29.679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86 萬6,487元【計算式:96,583×29.679=2,866,48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19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4 萬9,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