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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7號

上訴人
張維學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馬祥勝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中
被上訴人
郭丑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至第5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092 元。另上訴聲明第6項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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