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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
    蕭朋、陳旭東

  •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兩造買賣合約第14條第2項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 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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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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