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垚清
- 被告
- 巨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