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黃繼瑜
- 當事人蕭山河、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上 訴 人 蕭山河 被 上 訴人 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4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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