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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告
蔡鈴福即新隆發商行
訴訟代理人
蔡承峰
被告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B室),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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