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訴人
洪嘉良
被上訴人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按: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4.855 折算;計算式:237,531 ×4.855 =1,153,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