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 上訴人
- 洪嘉良
- 被上訴人
-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按: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4.855 折算;計算式:237,531 ×4.855 =1,153,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