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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上訴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3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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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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