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陳淑惠
- 原告
- 吳宛凌
- 原告
- 吳宛芸
- 原告
- 吳承哲
- 原告
- 吳純義
- 原告
- 吳林月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君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興懋律師
- 被告
-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武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