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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告
陳淑惠
原告
吳宛凌
原告
吳宛芸
原告
吳承哲
原告
吳純義
原告
吳林月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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