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張家瑜
- 上訴人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萬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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