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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上訴人
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5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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