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被告
- 鴻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鴻源
- 被告
- 黃鴻志
黃焜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經被告等人均於法定期限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00 元,扣除原告前以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後,尚應補繳257,900 元,本院乃於民國102 年3 月20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83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未於期限內繳納前述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