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昜鈞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常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