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道恆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昜鈞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源
- 訴訟代理人
- 廖常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