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協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修善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進
- 法定代理人
- 蘇正忠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蘇有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