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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告
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
法定代理人
黃濬欽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亞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杰
被告
弘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作弘
被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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