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邱智斌
- 原告
- 邱威傑
- 兼法定代理人
- 施美霞
- 原告
- 邱介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 被告
- 美強生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唐天民
- 被告
- 張哲瑋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振川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華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原告邱智斌為民國82年9 月生,被告張哲瑋為83年4 月生,於102 年4 月12日原告起訴時,均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均業已成年,請原告邱智斌、被告張哲瑋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分別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又如仍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由本人另行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