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 原告
- 翁愛珠
- 原告
- 李進義
- 原告
- 李秀琴
- 原告
- 李樹旺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被告
-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排除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依照前揭規定,應專屬於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