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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告
翁愛珠
原告
李進義
原告
李秀琴
原告
李樹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告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排除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依照前揭規定,應專屬於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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