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被告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壽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