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道恆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被告
-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壽宇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悟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