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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告
陳青妙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哲良
被告
楊淑艷
被告
邱梅芬
被告
王興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告
梁育立
被告
洪偉肯
被告
韓榮裕
被告
鄭永傑
被告
張國榮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芳律師
被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鑫
被告
盧彥佐
被告
高慕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深
被告
林建邦
被告
詹誠一
被告
林兆民
被告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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