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 代理人
- 林佳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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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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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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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茂營造股│上海商業儲│102年1月5日 │20,000元 │LC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蘆洲│ │ │ │ │
│ │吳炳仁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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