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瑋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鳳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2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伂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101 年10月31日│5,800元 │CU0000000 │ ││ │ │有限公司東新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