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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

  • 當事人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6號聲 請 人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66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福峰工業股│台灣銀行樹│102年2月28日│429,190元 │A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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