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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聲請人
蓁興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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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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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4月15日│1,096,852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元        │          │    │
├───┼─────┼─────┼──────┼─────┼─────┼──┤
│002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5月2日 │4,947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
│003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6月2日 │6,048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
│004   │蓁興紙器有│台灣土地銀│102年6月2日 │19,993元  │CU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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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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