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景暉精密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春夏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景暉精密製│永豐商業銀│101年10月13 │350,000元 │AF0000000 │ ││ │版股份有限│行中港分行│日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