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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9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6號

抗告人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莉雯
相對人
總合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總合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4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7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答詢表4 紙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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