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6號
- 抗告人
-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雯
- 相對人
- 總合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總合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4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7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答詢表4 紙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