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王德煌
- 被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 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