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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王德煌、熊谷 真樹

  • 上訴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 訴 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德煌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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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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