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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訴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王德煌
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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