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王德煌、熊谷 真樹
- 上訴人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 訴 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德煌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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