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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4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請人
洪詩雅
相對人
悅富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川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叁拾叁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民國102 年2 月6 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新北市政府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然相對人迄不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17日工資計新臺幣(下同)13,033元,勞方(即聲請人,下同)同意資方(即相對人,下同)分二期方式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2年3 月15日匯6,516 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2 年4 月15日匯6,517 元予勞方。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其給付。」,惟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03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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