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黃定玄
- 相對人
- 陳姿樺即綠巨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接獲稅捐處補稅證明單後七日內應向勞工保險局做補繳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接獲稅捐處補稅證明單後七日內應向勞工保險局做補繳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