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4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請人
黃定玄
相對人
陳姿樺即綠巨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接獲稅捐處補稅證明單後七日內應向勞工保險局做補繳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接獲稅捐處補稅證明單後七日內應向勞工保險局做補繳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