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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請人
蔡永春
相對人
坦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新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萬420元,經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為12期給付,惟相對人仍未給付最後4 期之薪資,共10萬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並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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