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蔡永春
- 相對人
- 坦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新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萬420元,經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為12期給付,惟相對人仍未給付最後4 期之薪資,共10萬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並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