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 聲請人
- 李康銘
- 相對人
-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其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於102 年12月10日給付現金新臺幣42,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59,5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李康銘,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資方請勞方李康銘於102 年12月5 日下午至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17,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另請勞方李康銘於102 年12月10日至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42,500元。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要求。」惟相對人未依約全部履行,尚有新臺幣42,5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