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曾彥智
- 聲請人
- 李燦庭
- 聲請人
- 劉美珠
- 聲請人
- 徐桂宏
- 聲請人
- 洪菊花
- 聲請人
- 徐採鳳
- 聲請人
- 陳家隆
- 聲請人
- 楊淑鳳
- 聲請人
- 黃子瑄
- 聲請人
- 曾士長
- 聲請人
- 吳麗美
- 聲請人
- 呂恩豪
- 聲請人
- 吳美滿
- 聲請人
- 郭欣怡
- 聲請人
- 林維廷
- 聲請人
- 許凱翔
- 聲請人
- 周佳莉
- 聲請人
- 陳奕喬
- 聲請人
- 李志賢
- 聲請人
- 曾恩鴻
- 聲請人
- 楊德泉
- 聲請人
- 陳惠國
- 聲請人
- 郭宏任
- 聲請人
- 林佳燕
- 聲請人
- 謝佳霖
- 聲請人
- 沈桂蘭
- 聲請人
- 吳少華
- 聲請人
- 陳自修
- 聲請人
- 陳鳳玉
- 聲請人
- 林明源
- 聲請人
- 李慧敏
- 聲請人
- 高致敏
- 聲請人
- 黃志祥
- 聲請人
- 李宜信
- 聲請人
- 楊雪嬌
- 聲請人
- 郭銓泰
- 聲請人
- 吳純英
- 聲請人
- 黃國菘
- 聲請人
- 陳光樺
- 共同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洪若純律師
- 相對人
- 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曾彥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聲請人李燦庭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聲請人劉美珠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伍佰零肆元、聲請人徐桂宏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聲請人洪菊花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聲請人徐採鳳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聲請人陳家隆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元、聲請人楊淑鳳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聲請人黃子瑄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聲請人曾士長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聲請人吳麗美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聲請人呂恩豪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聲請人吳美滿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聲請人郭欣怡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聲請人林維廷新臺幣柒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聲請人許凱翔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零伍元、聲請人周佳莉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元、聲請人陳奕喬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聲請人李志賢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聲請人曾恩鴻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元、聲請人楊德泉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聲請人陳惠國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零肆元、聲請人郭宏任新臺幣捌拾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聲請人林佳燕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聲請人謝佳霖新臺幣伍拾壹萬零貳佰壹拾玖元、聲請人沈桂蘭新臺幣伍拾萬零貳拾貳元、聲請人吳少華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聲請人陳自修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聲請人陳鳳玉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聲請人林明源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聲請人李慧敏新臺幣陸佰零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聲請人高致敏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聲請人黃志祥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聲請人李宜信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聲請人楊雪嬌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聲請人郭銓泰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叁佰玖拾肆元、聲請人吳純英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聲請人黃國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聲請人陳光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工資爭議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且聲請人獲悉相對人之其他債權人已就相對人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定於103年1 月8 日實施公開拍賣,聲請人如未儘速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恐難以受償。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於102 年5 月13日將依調解方案⑴積欠之金額(按即如主文所示金額)各匯入勞方(按即聲請人)指定銀行帳戶。」,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相對人迄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2 年5 月6 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12月11日北院木102 司執奮字第12606 號通知等影本各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