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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

                   102年度救字第26號

原告
丁氏乖(DING THI NGOAN)
原告
黎氏河(LE THI HA)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告
劉志榮即新北市私立雅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及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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