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
102年度救字第26號
- 原告
- 丁氏乖(DING THI NGOAN)
- 原告
- 黎氏河(LE THI HA)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菊念律師
- 被告
- 劉志榮即新北市私立雅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及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