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亞欣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102 年度補字第2182號補費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鈞院子股承辦102 年度救字第115 號在案,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裁定,則鈞院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恐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上述主張,既提出本院同年8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並與本院查詢結果相符,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