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田秋子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智凱律師
- 被告
- 易潔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大安區及桃園縣,職災及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