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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田秋子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告
易潔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大安區及桃園縣,職災及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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