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陳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已受讓訴外人恆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二人之債權,並依「獎勵專業人才久任協議書」(原證2、5)請求被告返還獎金。依該二份協議書第8條規定,因協議書 所發生之爭議,合意由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新竹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