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3號

聲請人
胡秋月
相對人
庭正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胡秋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庭正企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