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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請人
郭廷輝
相對人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二項記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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