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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1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18號

聲請人
白明勝
聲請人
賴駿成
相對人
日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1年度救字第5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千元,同法第77條之19但書後段暨同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是揆諸前項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假扣押聲請案件, 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後段暨同條第5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1千元,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而暫免繳納 ,而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千元,依前開說明,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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