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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3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33號

原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郁翔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調解成立。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依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同法第42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高郁翔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聲請假扣押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兩造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16號裁定聲請駁回;並命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另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15號訴訟程序中同意移付調解,嗣調解成立並同意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成立在案(本院100年度移調字第47號),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核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又因移付調解而成立,是原告僅需繳納裁判費為2,167元(計算式:6,500元×1/3=2,167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67元(計算式:2,167元+1,000元=3,16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3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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