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3號

原告
賴騰郎
被告
晟發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裁定准許(101年度救字第125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賴騰郎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

被告晟發模具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伍元。

被告李寬亮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柒佰貳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勞訴字第6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晟發模具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被告李寬亮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是揆諸前項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兩造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審查後,兩造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8,04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 │ │免負擔。 ││ │ │ │├───────┼──────────┼──────────────────┤│第一審證人日旅│ 500元│同上。 ││費 ├──────────┤ ││ │ 500元│ │├───────┼──────────┼──────────────────┤│合 計│ 9,040元│ │├───────┴──────────┴──────────────────┤│附註: ││一、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暫││ 免繳納而應由原告負擔第一審裁判費部分為452元。 ││ 即【9,040×5%=452】 ││二、被告晟發模具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 暫免預納而應由其負擔第一審裁判費部分為7,865元。 ││ 即【9,040×87%=7,865】 ││三、被告李寬亮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預納而││ 應由其負擔第一審裁判費部分為723元。 ││ 即【9,040×8%=723】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