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蘇金豐、李吟香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李吟香、許登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吟香 債 務 人 李吟香 債 務 人 許登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美元伍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吟香,於民國101年11月7日邀同李吟香、許登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正,並立有授信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1年11月7日起至102年11月7日止,每次動用僅由借款人於動用文件簽名或蓋用留存印鑑,不必再徵得保證人之書面同意,保證人同意動用文件視為本授信契約之一部分。 (二)緣債務人相對人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7日簽具動用額度申請書為據,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壹仟萬元正,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 加碼年利率2.12%合計為年利率3.5%機動計息,並按月繳息。 (三)緣債務人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於102 年2月5日簽具借款支用書,向聲請人申請墊付進口金額美金137,520 元正,102年2月19日簽具借款支用書,向聲請人申請墊付進口金額美金227,150 元正,102年2月22日簽具借款支用書,向聲請人申請墊付進口金額美金150,496元正,102年3月6日簽具借款支用書,向聲請人申請墊付進口金額美金50,587元正,約定借款期間為一百二十天,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利息。 (四)詎債務人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3月19日經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其於第一銀行之借款,已被列為催收款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000,000元及美金565,753元正,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00000│登旭、順豐│4月07日起 │ │五 │ │ │00元 │欣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2│美元13│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520元│登旭、順豐│4月01日起 │ │零三三八 │ │ │ │欣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3│美元22│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150元│登旭、順豐│4月01日起 │ │零二三三 │ │ │ │欣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4│美元15│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0496元│登旭、順豐│4月01日起 │ │零二三三 │ │ │ │欣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5│美元50│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87元 │登旭、順豐│4月01日起 │ │零一五三 │ │ │ │欣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登旭、順豐│5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欣企業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美元13│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20元│登旭、順豐│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欣企業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美元22│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50元│登旭、順豐│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欣企業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美元15│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496元│登旭、順豐│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欣企業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美元50│李吟香、許│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7元 │登旭、順豐│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欣企業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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