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 債權人
-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琦
- 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鍵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協助代標不動產之報酬,係以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為據。然而依「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第9 條規定,債務人應支付履約保證本票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人並未簽發履約保證本票(參見102 年7 月19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之債權顯然並不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