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債 權 人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鍵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協助代標不動產之報酬,係以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為據。然而依「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第9 條規定,債務人應支付履約保證本票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人並未簽發履約保證本票(參 見102 年7 月19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之債權顯然並不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