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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債權人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
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鍵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協助代標不動產之報酬,係以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為據。然而依「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第9 條規定,債務人應支付履約保證本票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人並未簽發履約保證本票(參見102 年7 月19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之債權顯然並不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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