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
- 債權人
-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光遠
- 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 債務人
- 周家榆即周金玉
- 債務人
- 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綸
一、債務人周家榆即周金玉、廣豐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應共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在其給付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