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 債權人
- 炬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證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蘇皇圖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圖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蘇皇圖發票時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蘇皇圖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蘇皇圖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就蘇皇圖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