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477號
- 債權人
-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順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蔡順生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蔡順生並非買受人,非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