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32號債 權 人 聯通法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秀鳳 債 務 人 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倫 債 務 人 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雲嬌 一、債務人翊裔開發服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