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4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蔡奇璋 債 務 人 維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木曜 人 債 務 人 李自揚 債 務 人 李勝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零捌佰壹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