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

債權人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債務人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債權人依序自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依序以伍仟捌佰捌拾元、伍仟捌佰捌拾元、壹仟玖佰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